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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发[20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生委: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护士管理办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护士的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问题
(一)根据《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士工作并取得护士以上(含护士)技术职称的人员,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依据《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技术职称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护士管理办法》和本地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1994年1月1日后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士工作的人员,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考生的报名资格或符合《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免考资格经其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考试合格者及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护士的再次注册,由主管该机构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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