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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电子化注册指南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侯玉萍 2025-10-09 16: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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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电子化注册介绍



01

什么是电子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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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电子化注册是通过国家卫健委的民科电子化系统完成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销等流程,替代传统纸质申请方式,是目前医师注册的必备流程,且所有人必须通过系统完成

医师注册系统由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系统采取统一的注册平台,覆盖全国所有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全部医师,具体操作包括账户激活、信息填报、机构审核和卫健部门审批

医师注册系统支持跨机构备案、电子证照调取,电子证照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系统还能自动关联继续教育学分,为医师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最终目标是构建高效、透明、可追溯的医疗人才管理体系。



02

电子化注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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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电子化注册是国家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覆盖全体医师的信息管理措施,便于高效管理医师队伍的行政审批工作,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止“挂证”“虚假注册”等违规行为。


03

电子化注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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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个人办理业务时,必须按要求在医师注册系统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才能去卫健委办理(需携带纸质资料)。
1.医师执业注册
(1)新取得医师资格考生进行执业注册
(2)以往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医师
(3)助理升执业注册(助师升医师完成后,助理医师注册信息自动失效)
2.医师变更注册
(1)地点变更
(2)范围变更
(3)类别变更
(4)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3.多执业机构备案
(1)执业医师可以,助理医师不可以
(2)执业医师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后,可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4.军地互转变更
(1)军转地:需要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2)地转军:地方审核通过后,材料转至军队相关部门审批
5.医师执业备案
(1)适用对象执业医师:全省范围内助理医师:全县范围内
(2)备案条件主执业机构需有效注册执业范围不得超出主执业机构范围跨省备案需先在执业省份注册主执业机构
(3)注意事项多机构备案数量不限,但需确保执业范围一致跨省需先完成主执业机构注册,避免原注册信息失效
6.执业注销注册
(1)违反有关规定注销注册
(2)医师本人申请注销
7.助理晋升执业
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在医师类别相同并且主要执业机构不变的的情况下,由助理注册升级为执业医师的注册,助师升医师完成后,助理医师注册信息自动失效。

04

无法电子注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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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录老政策认定的医师资格
2.港澳台医师内地进行资格认定
3.港澳台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4.外国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5.取得资格2年内未注册者(此类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否则无法注册)
以上情形需要准备好材料,在政务窗口系统办理注册。



05

电子注册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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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往年惯例,2025年一试考试成绩开通查询后,第二天成绩单开通打印,合格考生只需要等国家卫健委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数据跟民科服务系统同步后,即可开始注册【说明:按照往年惯例,湖南省目前不需要等到纸质版医师资格证书下发即可开始注册】,具体民科系统信息同步时间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一般出分后1个月左右即完成同步。




06

注册信息同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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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笔试成绩公布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会在一个月内将成绩合格人员电子信息匹配至民科系统,民科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后,同步至医师注册系统,合格考生在医师个人端即可匹配到新的医师资格证信息,如果没有医师资格证账号,可在民科系统输入准考证号码进行信息更新,更新成功即可查询到资格证信息。


07

注册相关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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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文号:2017年4月1日,国家卫计委13号令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文号:(卫医发〔2001〕169号)


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文号:(卫医发〔2006〕24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湘卫医发〔2015〕25号)


5.《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湘卫医发〔2017〕8号文件)


6.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

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核查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湘卫医发〔2019〕13号


8.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

文号:湘中医药〔2023〕7号


9.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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