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主治-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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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标准(2005年)》:①有明确的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异常产科病史,以及严重的胎儿宫内窘迫表现(胎心率<100次/min,持续5分钟以上和/或羊水Ⅲ度污染),或者在分娩过程中有明显窒息史;②出生时有重度窒息,指Apgar评分1分钟≤3分,并延续至5分钟时仍≤5分和出生时脐动脉血气pH≤7.00;③出生后不久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并持续至24小时以上,如意识改变(过度兴奋、嗜睡、昏迷)、肌张力改变(增高或减弱)、原始反射异常(吸吮、拥抱反射减弱或消失),病重时可有惊厥、脑干症状(呼吸节律改变、瞳孔改变、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和前囟张力增高;④排除电解质紊乱、颅内出血和产伤等原因引起的抽搐,以及宫内感染,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其他先天性疾病所引起的脑损伤。同时具备以上4条者可确诊,第④条暂时不能确定者可作为拟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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