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全科:淹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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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溺
1.淹溺的概念
人浸没于水或其他液体后,液体充塞呼吸道及肺泡或反射性引起喉痉挛发生窒息和缺氧,处于临床死亡[呼吸和(或)心搏停止状态]称为淹溺。浸没后暂时性窒息,尚有大动脉搏动,经处理后至少存活24小时或浸没后经紧急心肺复苏存活者称近乎淹溺。淹溺后短暂恢复数分钟到数日,最终死于淹溺并发症者为继发性淹溺。浸没冰水后的猝死称为淹没综合征。淹溺后综合征是ARDS的一种类型,继发于肺泡毛细血管内皮损伤和渗漏致肺部炎症反应,引起肺泡表面活性物质减少或灭活,见于72小时内近乎淹溺患者。主要的病理生理改变为高碳酸血症和低氧血症。
淹溺分为:①湿性淹溺:喉部肌肉松弛吸入大量水分(22ml/kg)充塞呼吸道和肺泡而发生窒息。大量水进入呼吸道数秒钟后神志丧失,继而发生呼吸和心跳停止。②干性淹溺:喉痉挛导致窒息,呼吸道和肺泡很少或无水吸入。湿性淹溺约占淹溺者的80%~90%;干性淹溺约占淹溺者的10%~20%。按溺水环境分为淡水淹溺和海水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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