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年限的相关内容总结(3)
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分为正本和副本。
2.对依法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建档保存5年。
3.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售后退回和购进退出等相关记录。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及时填写,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4.委托运输应建立记录,至少保存5年。
5.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6.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索取、查验、留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供货企业及其授权委托销售人员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且不得少于5年)。
7.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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