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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抽样的规定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马杨志 2012-04-12 11:28:03

北京张博士医考药事管理法规考试辅导之——药品抽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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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抽样的规定

(1)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处理: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被抽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验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C)

A.该单位拒绝抽验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B.该单位拒绝抽验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C.停止该单位拒绝抽验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D.撤销该单位拒绝抽验药品的批准文号

E.对该单位进行警告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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