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的保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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