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的生产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自保护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2.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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