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总则、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罚则、附则5章,共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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