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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的行为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400 2020-10-10 17:32:11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的行为

禁止类行为

禁止以任何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尤其是禁止采用聘用“挂证”执业药师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

不得以“远程审方”等方式替代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不得销售处方中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品种,不得单味零售罂粟壳

不得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

非定点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超经营方式、超数量、超频次等),导致流入非法渠道,不得销售米非司酮(含仅用于紧急避孕或用于治疗子宫肌瘤的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

不得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

不得违反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不得违反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学服务活动

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诱导个人消费者超出治疗需求购买药品

不得在营业场所擅自发布未经批准、与批准内容不一致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广告,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企业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的,应当做到专册登记、专柜存放,防止丢失和误用

对回收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定期进行处理和记录,禁止转交个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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