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流程明确
5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意见》指出,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意见》要求,各地要明确生育登记程序、内容、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信息等,做到便民利民。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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