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要考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1.处方资格和处方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2)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借用
(1)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可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制
(1)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配制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 医疗机构配制的上述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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