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
1.疫苗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须记录途中温度。途中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3.《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麻、精一、精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 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运输证明有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 副本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若干份,必要时可增
领副本。 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一证一次有效。
8.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应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9.建立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购进、销售台账,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备查。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1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 有效期内一次使用。
12.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 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1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14.蛋白同化制剂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药品《进口准许证》 《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15.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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