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年限的相关内容总结(4)
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1.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2.医疗机构的药品验收记录(销售凭证,购进记录)必须按规定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3.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跦药品处方保存期限按照特别规定。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5.医院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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