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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公告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王柏川 2012-04-19 11:23:58

北京张博士医考临床医师考试—西安市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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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公告,各区县卫生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市属市管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陕西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9、10、11、44、45条规定的人员。

2、符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卫医发〔2006〕125号)及卫办医发〔2008〕64号、卫办医发〔2008〕6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

3、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卫医发〔2001〕248号、卫医发〔2001〕249号、卫医发〔2002〕52号、陕卫医发〔2007〕13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报名程序

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陕西考区实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程序。

全国网上报名统一时间:2012年2月27日~3月15日。

请考生自行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报名,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为http://www.nmec.org.cn.

2、现场考生资格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请考生自行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市指定地点报名。未经资格审核及信息确认的考生,网上报名无效。

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取得《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a、市属市管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报名者,在本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后,由单位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b、区(县)卫生局属管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街道、乡镇、村卫生院(所)、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个体)的报名者,先在本单位进行资格初审,由本单位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交由区(县)卫生局复核无误后,在“备注”栏签名并加盖公章。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考生网上报名页面下载,要求逐项填写,做到内容清楚、准确,不得缺项,尤其是机构执业代码要规范齐全。

(2)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需持网上报名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单位出具并审核合格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材料,于规定时间到西安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及信息确认。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军官证)。如遇考生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情况的,可出示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户籍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也须凭此证明和其他规定证件入场考试。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成人、自考、电大毕业生还需提供学籍档案;卫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省卫生厅颁发的统考合格证、中专水平证。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3月19日~4月6日(节假日休息)。

地点:西安市中心血站南院(朱雀大街407号)。

五、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2年7月1日~7月15日(以准考证为准)。

2、医学综合笔试时间:2012年9月8日~9月9日(助理医师考试为9月8日一天)。

六、其他

(一)今年我市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化建档管理。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期间自行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上缴与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小二寸照片2张。对于未上传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要求的,现场确认时对报考人员的影像信息采用数码成像技术取得。

数码照片要求:符合证件照标准的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数码照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浅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照片尺寸: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文件大小在25KB~40KB之间。

(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安排。

时 间
名 称
时 间
名 称
3月19日
市级医院
3月28日
临潼区
3月20日
市级医院
3月29日
雁塔区
3月21日
新城区
3月30日
莲湖区
3月22日
碑林区
3月31日
灞桥区、蓝田县
3月23日
阎良区、高陵县
4月1日
周至县
3月26日
长安区
4月5日
未央区
3月27日

(三)按照省卫生厅要求,今年继续对出具虚假学历证明的人员进行详细备案。因此,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认真审查报名人员资质,同时坚决杜绝考生未经试用,“挂靠”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名现象。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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