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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五)(1)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7-11-13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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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

第一节 药品经营管理

1.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1)《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 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 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 的原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 人员;

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 的原则。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②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③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④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⑤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

⑥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 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此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②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 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 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 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④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3)申请与审批

筹建 :批发(省级)、零售(市县级);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验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办药品批发 企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开办药品零售 企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依据规定组织验收*

发证 :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药品经营方式 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企业分为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 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分为四大类* :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对于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 ,确定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 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 ,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 、跨原管辖地迁移 ,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药品经营企业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未换证的;

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 药品或者关闭的;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④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

缴销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 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的内容主要包括* :

①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 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②企业经营设施设备 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③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情况;

④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

①上一年度新开办 的企业;

②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 的企业;

③因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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