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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刑事责任中几种情形认定方法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骆玉森 2018-12-10 14:01:10
  (1)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情形中不涉及数字):轻中残,轻重伤,一般严重功能障。

注解:生产、销售假(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2)生产销售假药,其他严重情节:公卫事,二五十,从重处罚十二十。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3)生产销售假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5条同劣药中“后果特别严重”,数字比较多):三、五、十,重大突发公卫致重残,五十万以上、二十万-五十万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4)生产销售假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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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张博士医考原创]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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