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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8-08-22 17:31:11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含义和分类

  1.含义。器官移植指的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摘取一个身体中有活力的器官,并把它置于自身或者通常是另一个个体体内的某一位置,去替代那些因为损伤、病变而失去功能、也无法医治的脏器,以达到拯救生命的一种现代治疗方法。

  其中,捐出器官的一方称为供体;接受器官的一方成为受体。

  2.分类。依据供体和受体之间的关系分为

  (1)自体移植,器官移植的供、受体为同一个体;

  (2)同种异体,同一种属的不同个体之间的组织、器官移植;

  (3)异种移植,供体、受体属于不同种属的器官移植。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

  1.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对活体器官移植,特别是以未成年人或利用再生育孩子作供体的利弊评价有争论。

  2.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尸体器官移植面临着传统观念的束缚;当死者生前没有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愿而又无反对表示时,能否将其作为供体;当涉及不同死亡标准时,如何确定和选择摘取器官的时机。

  3.可供移植器官分配的伦理问题。在器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器官如何分配?器官能否商业化?能否进行异种器官移植?

  4.卫生资源配置的伦理问题。如何处理昂贵的器官移植与防治常见病二者之间的矛盾,才能体现卫生资源宏观分配的公正合理性。

  (三)人体器官移植的国际伦理准则

  1.活体器官移植的准则:

  (1)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

   (2)非牟利和自愿原则;接受者及相关医生应确认捐赠者出于利他的动机,不是为图利,捐赠者完全出于自愿签订“知情同意书”;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 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其捐赠出肾脏,接受者本人或其家属、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北京张博士医考搜集整理误导人们认为器官是可以买卖 的,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

  (3)保证捐赠者权益原则,要保证捐赠者捐出器官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

  (4)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学的相关标准,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

  (5)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

  2.分配尸体器官的准则:

  (1)最优化原则,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最佳的利用;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将器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病人;决不可以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

  (2)公正分配原则,应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网,做公平合适的分配,分配器官必须经由国家或地区的器官分配网安排;分配器官的北京张博士医考搜集整理优先顺序,不能受政治、礼物、特别给付或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

  (3)参与器官移植的外科与内科医生,不应在本地、本国或国际上从事宣传;

  (4)从事移植的外科医生和小组其他成员,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牵涉买卖器官或任何使自己及所属医院获益的行为。

  (5)回避原则,宣布死亡的医生不得参与器官的摘除和移植

  我国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法则尚在酝酿、制订的过程之中。我国的深圳已经制定出台了《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

  (四)医师的道德责任

  1.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医师特别是参与移植小组的成员,对供者、受者以及进行器官分配时都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

  2.对活体捐赠者,恪守在符合标准、无任何压力、明确利弊和出于利他动机的情况下摘取器官的职责,并尽量避免或减少并发症。

  3.对尸体捐赠者,恪守在经亲属知情同意并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之后摘取器官的职责,而且抢救人员不参加移植手术。

  4.对器官分配,恪守运用医学标准和参照社会价值标准尽量做到公正分配的职责,并且使器官得到最佳利用。

  5.对接受者,恪守医疗动机是为了接受者利益的职责,并尽量争取移植手术的成功。

  6.对器官移植的商业性活动,恪守坚决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的职责。

  总之,医师必须全面履行对供者、接受者和社会的道德责任,从而减少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尤其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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