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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杨兴菊 2018-11-20 1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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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
北京张博士医考编辑整理,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二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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