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职业病诊断时提供的资料;(4)其他有关资料;(5)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6)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以及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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