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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