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的医德权利 是指在道义上允许医师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一般来说,法律权利都是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不一定都是法律权利或也可能是法律权利的理想。但是,法律权利具有强制性,并且个别法律权利可能不符合伦理;道德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或具有弱强制性,可作为法律权利辩护的基础,有时可以以此批判法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
医生行使权利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①行使权利的自主性。医生的诊治权是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而是出于维护病人的健康和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目的,是完全自主的;②行使权利的权威性。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③行使权利的特殊性。为了诊治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关于病人的现病史、既往病史、遗传史、生活方式甚至能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医生有宣告病人的死亡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医生还享有更广泛的道德权利,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干涉权,即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医生的这个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特殊干涉权只有在以下范围内才有效:①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等患者拒绝治疗时,甚至患者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②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患者的隔离;③在进行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在出现高度危险的情况时,医生必须中止试验以保护患者利益;④危重病患者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当了解后很可能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生有权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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