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护实践中,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决定。患者的人格尊严是生下来即享有并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的,并且患者具有主体性,而不能仅被当做工具或手段。患者的自主性是指患者对有关自己的医护问题,经过深思熟虑所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以采取的行动。像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要求保守秘密和隐私等均是患者自主性的体现。然而,患者的自主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患者实现自主性的前提条件是:①它是建立在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之上;②患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自主性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③患者做出决定时的情绪必须处于稳定状态;④患者的自主性决定必须是深思熟虑并和家属商讨过;⑤患者的自主性决定不会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否则要受到一定限制。
尊重原则要求医务人员: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而对于缺乏或丧失知情同意和选择能力的患者,应该尊重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在生命的危急时刻,家属或监护人不在场而又来不及赶到医院时,医务人员于患者的利益和自身的职业责任,可以行使“家长权”。同时,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责任。为了使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医务人员要帮助患者,如提供正确、适量、适度的信息并让患者能够理解,在此前提下让患者自由的同意和选择。如果患者的选择不当,此时应劝导患者,不要采取听之任之、出问题自负的态度,劝导无效仍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自主权。但是有时出自各种各样的原因,患者的选择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了矛盾,医务人员要协助患者进行调整,以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同时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患者的选择会对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则医务人员对患者选择的限制是符合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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