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临床执业医师资料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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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①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②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③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④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②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③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④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⑤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4)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①根据GB2760-2011,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②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③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④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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