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概念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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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概念及处理办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四)被变质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污染的;
(七)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北京张博士医考整理,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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