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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有效期两年情况介绍
来源:张博士医考官网 作者:贾丽佳 2017-09-21 14: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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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有效期两年情况: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一年事项

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

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两年事项

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5)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

三年事项

1)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6、五年事项

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P

2)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42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143条,注意两条说法的区别,原因在于只有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疫苗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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